【導語】:成都公積金職工與繳存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且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的,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將其他中心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至本市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一)異地轉入
職工與繳存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且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的,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將其他中心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至本市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職工可通過微信、支付寶搜索登錄全國住房公積金小程序,或下載登錄“成都公積金”手機APP等線上渠道或服務窗口發起轉移申請;繳存單位可通過服務窗口發起轉移申請。通過服務窗口申請時應提供下列申請材料(未注明復印件的均為原件):
1. 職工本人申請:
(1)《成都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公積金表17)一式兩份。
(2)職工身份證件原件。
2. 單位經辦人申請:
(1)《成都集中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委托書》(公積金表18)一式兩份,加蓋單位公章或授權印章。
(2)《成都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公積金表17)一式兩份。
(3)職工身份證件復印件一份,加蓋單位公章或授權印章。
(4)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二)異地轉出
成都公積金中心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接收異地公積金中心傳遞的職工異地轉出申請并進行審核確認,審核通過的,將職工個人賬戶資金轉移至異地公積金中心。異地轉出業務審核條件如下:
1. 在成都公積金中心無正處于受理過程中的或無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2. 個人繳存賬戶已封存,且封存時間滿半年。
3. 個人繳存賬戶或賬戶余額未被依法凍結。
4. 職工未納入騙提套取不良行為登記。
5. 聯系函中職工身份信息、原單位名稱、原個人客戶號準確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