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根據《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非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上牌,現場交驗車輛。
需要登記的車輛
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
前款所列非機動車未經依法登記禁止上道路行駛。
上牌規定
根據《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上牌,現場交驗車輛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居住證明或者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其他合法有效的證明;
(二)購車憑證或者車輛的其他合法來歷證明;
(三)非機動車整車合格證明。
申辦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牌證的,應當依法提交下肢殘疾證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非機動車登記管理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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