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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人才公寓租售管理辦法(附政策原文)
2023-02-14 15:35【我要糾錯】

【導語】: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2020年1月16日發布了《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辦法》,有效期五年。

  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滿足人才多元化住房需求,加強我市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助推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關于加強全市人才安居工作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公寓是指采取新增住宅用地建設、存量房轉換、在新建商品房項目中配建等方式籌集并納入全市統一管理,面向取得人才安居資格的高端人才租售的住房。人才公寓的租售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各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人才公寓的租售和確認人才安居資格;各區(市)縣人社部門牽頭負責人才資格認定及人才考核評價;人才公寓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負責人才公寓的租售和后期管理等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及自然資源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別做好人才公寓的交易管理及不動產登記工作。

  第四條  人才公寓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滿足人才自住需求,促進實現職住平衡;堅持人才優先、動態保障,圍繞產業功能區建設,滾動編制人才公寓籌集計劃,合理安排新增項目,分批次優先保障人才住房需求;堅持市場化運作,項目租售、運營管理等均按照市場化方式實施。

  第二章  租售對象

  第五條  人才公寓租售對象為《成都市急需緊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錄》中的A、B、C、D類人才。區(市)縣可結合產業發展實際,將其認定的其他高端人才納入保障范圍。

  第六條  人才公寓租售對象還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c本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勞動合同簽訂單位與社會保險繳納單位須一致);

 ?。ǘ┰诔啥继旄聟^、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工作,須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且未享受過其他住房優惠政策;在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新津縣、大邑縣、蒲江縣工作,須在用人單位注冊地所在縣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且未在當地享受過其他住房優惠政策。

  第七條  人才安居資格由人才在用人單位注冊地所在區(市)縣按照《成都市人才安居資格認定辦法》規定進行認定。人才公寓的租售按照職住平衡的原則,由符合條件的高端人才在用人單位注冊地所在區(市)縣租賃或購買。

  第三章  租售方式

  第八條  人才公寓租售方式包括先租后售、共有產權和優惠出售,人才可自主選擇其中一種方式。

  第九條  先租后售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資格的人才以市場租金租住人才公寓,租住滿5年且人才考核評價合格的,可按入住時市場價格購買所租住房,購買時的市場價格低于入住時市場價格的,以購買時的市場價格購買。5年租賃期間,區(市)縣應結合人才年度考核評價結果,按照原則上不低于市場租金價格的25%給予租金補貼。補貼標準由區(市)縣政府(管委會)確定。

  第十條  共有產權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資格的人才以市場價格按份額購買人才公寓,與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按份共有不動產權。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初次向人才出售的房屋不動產份額比例為75%,其余份額由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持有。

  以共有產權方式購買人才公寓,自購房合同備案之日起5年后可增購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持有的不動產份額,取得完全產權。取得完全產權前,人才不得向第三人轉讓不動產份額,并按市場租金價格支付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所持有份額的租金。區(市)縣可結合人才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給予人才租金補貼。補貼標準由區(市)縣政府(管委會)確定。

  第十一條  優惠出售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資格的人才以市場化方式購買人才公寓,規定租購面積部分可享受購房款15%的政策性優惠。

  以優惠出售方式購買人才公寓,自購房合同備案之日起,人才須在我市連續工作并繳納社保2年及以上,方可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

  第十二條  《成都市急需緊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錄》中的A、B類人才租購享受優惠政策面積原則上不超過120平方米,C類人才租購享受優惠政策面積原則上不超過90平方米,D類人才租購享受優惠政策面積原則上不超過60平方米。各區(市)縣可根據人才需求和項目房源情況,適當放寬實際租購面積,具體由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確定。區(市)縣認定的其他高端人才租購享受優惠政策面積,可參照上述規定,由區(市)縣結合實際自行確定。

  選擇先租后售方式的,超優惠政策規定租購面積部分,不享受租金補貼,租住滿5年后按照購買時的市場價格購買;選擇共有產權的,超優惠政策規定租購面積部分,在初次購買時按照確定的市場價格全份額購買;選擇優惠出售方式的,超優惠政策規定租購面積部分,按照確定的市場價格購買。

  第十三條  對產業發展和區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撐作用的重點企業、項目及高校院所科研團隊,由所在區(市)縣政府(管委會)綜合單位投資規模、納稅、科研成果等情況進行認定,可采取“一事一議”“一企一策”方式,定向提供人才公寓。對在先進制造業、新興服務業以及新經濟領域,獲得重大成就的國際國內頂尖人才、具有國際國內拔尖水平的高技能人才以及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急需緊缺或特殊特藝人才,由用人單位注冊地所在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根據重點產業發展所需進行認定后,可采取“一人一策”方式提供人才公寓。

  第十四條  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在《成都市急需緊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錄》之外認定的其他高端人才,通過先租后售、共有產權或優惠出售方式租購人才公寓,享受優惠政策所需資金由區(市)縣承擔。

  第十五條  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可根據人才貢獻,在提供人才公寓基礎上,給予人才購房補貼,補貼標準由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確定并承擔所需資金。

  第十六條  人才公寓租售按登記、選房、租賃、購買的程序組織實施。

  第四章  登  記

  第十七條  人才公寓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應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及房源情況向項目或房源所在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交租售方案。租售方案應包含項目情況、租售方式、租金和銷售定價方式、租售流程及工作措施等內容,以共有產權方式銷售的還須明確初次銷售份額。

  提交租售方案時,新建人才公寓項目應進入主體施工階段,并提供房產面積預測成果報告;存量房源應明確房源代管單位,完成移交手續并具備租賃入住條件。

  第十八條  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對租售方案進行指導和審核。租售方案審核通過后,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指導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將人才公寓項目及房源信息錄入成都人才安居服務網進行公示。

  第十九條  房源錄入后,由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發布租售公告,受理人才租售意向登記。租售公告應包括人才公寓項目的位置、套型、戶數、登記對象、租售方式、租金和銷售定價方式、登記要件、登記地點及時限等內容,以共有產權方式銷售的還須明確初次銷售份額。

  第二十條  租售登記時限由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會同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屬地人才安居申請等情況綜合確定,原則上不少于1個月。

  第二十一條  租售登記對象為通過成都人才安居服務網取得安居資格的高端人才。租售登記以取得安居資格的時間劃分批次,批次范圍由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會同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屬地人才安居申請情況和房源情況確定。

  第二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在租售意向登記期間應展示項目房源或樣板間,提供項目宣傳資料。

  第二十三條  人才公寓房源原則上由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屬地人才安居申請情況和房源數量統籌安排。確因人房供需不平衡造成供需矛盾的,可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請協調統籌。

  第五章  選  房

  第二十四條  租售登記結束后1個月內,由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組織符合條件的人才公開選房,進行選房結果公示。

  第二十五條  高端人才按照類別由高到低依次選房,相同類別的人才以取得安居資格的時間先后順序選房。區(市)縣可根據重點產業發展需求和人才公寓項目情況,確定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房條件等內容,并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選房結果應在租售登記接待現場和成都人才安居服務網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第六章  租  賃

  第二十七條  選房結束后,先租后售的人才公寓房源未達到入住條件的,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應與人才簽訂租賃意向協議,協議應明確簽訂正式租賃合同的時限等內容。租賃意向協議由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制定。

  房源達到入住條件的,簽訂正式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明確租金標準及繳交方式、租賃期限、入住時的市場價格、人才考核評價、違約責任及退出方式等內容。租賃合同范本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工商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先租后售的人才公寓市場租金價格由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租賃期間,年租金價格漲幅一般不超過5%。

  第二十九條  簽訂正式租賃合同前,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應確定房屋入住時的市場價格,作為5年租賃期滿后的銷售價格。入住時的市場價格參照同時期、同地段、同品質新建商品住房價格確定。

  第三十條  簽訂正式租賃合同前,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區(市)縣人社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對人才自有住房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等情況進行復核。

  第三十一條  簽訂正式租賃合同后,房源業主單位或代管單位與人才應按規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第七章  購  買

  第三十二條  按先租后售方式連續租賃人才公寓滿5年且考核評價合格的人才,可在租賃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購買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人才與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簽訂購房合同,享受優惠政策面積部分,按入住時的市場價格購買,超優惠政策規定租購面積部分,按購買時的市場價格購買。購買時的市場價格低于入住時市場價格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到期未提出申請的,須退出人才公寓或按市場租金繼續租賃,續租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并不再享受租金補貼。

  第三十三條  按照共有產權方式或優惠出售的人才公寓,應按照商品住房的相關規定辦理預售或現售手續,銷售價格參照商品住房定價方式進行確定。

  第三十四條  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應與高端人才簽訂共有產權住房購房合同,就銷售價格、不動產份額、增購方式及時間、回購、租金定價方式、維修資金交存、房屋使用管理等內容進行約定。購房合同范本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工商部門制定。

  簽訂購房合同前,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區(市)縣人社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對人才自有住房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等情況進行復核。

  第三十五條  按照共有產權方式銷售的人才公寓,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持有份額的市場租金價格由其委托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支付租金期間,年租金價格漲幅一般不超過5%。

  第三十六條  購買共有產權人才公寓的高端人才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增購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持有的不動產份額,取得完全產權:

 ?。ㄒ唬┛己嗽u價合格的高端人才,自合同備案5年之日起6個月內增購的,按初次購買時的價格增購。增購時,市場價格低于初次購買價格的,按增購時市場價格購買,增購時市場價格由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ǘ┛己嗽u價不合格的高端人才,或自合同備案5年之日起6個月后增購的,按增購時的市場價格購買。增購時的市場價格由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人才對增購價格有異議不增購的,可由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按該評估確定的價格回購人才持有的份額。

  不增購的人才,可按市場租金繼續租賃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持有的份額,不再享受租金補貼。

  第三十七條  購買人才公寓可按照商品住房有關貸款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商業銀行購房貸款。

  第三十八條  在住房限購期間,購買人才公寓須符合本市限購政策關于自有產權住房套數等相關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人才購房前對此進行審核。人才公寓上市交易應符合本市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規定。

  第三十九條  人才公寓項目滿足人才住房需求后,報經市人才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同意,剩余房源可由開發企業自行組織,優先面向符合住房限購條件的新畢業3年以內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大學生、區(市)縣政府(管委會)認定的急需緊缺人才和因工作調動調入我市且在我市無自有住房的駐蓉部隊、單位人員等群體銷售。

  第八章  后期管理

  第四十條  區(市)縣人社部門應牽頭按年度對高端人才開展考核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高端人才享受補貼、繼續租賃或購買人才公寓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先租后售人才公寓在租賃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收回:

  1.高端人才資格被撤銷的;

  2.購買其他住房的;

  3.因工作變動離開本市的;

  4.年度考核評價不合格的;

  5.擅自將住房轉租、轉借他人或改變使用用途的;

  6.累計6個月未繳納租金或相關費用的;

  7.婚前夫妻雙方均以個人名義租賃人才公寓的,婚后應退出其中一套;

  8.觸犯法律并被刑事處罰的;

  9.存在其他不適宜繼續租賃人才公寓情況的。

  第四十二條  購買共有產權住房自購房合同備案之日起5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按原購買價格回購:

  1.因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等特殊原因及由此造成的無力償還按揭貸款等情形,確需轉讓共有產權住房的;

  2.購買其他住房的;

  3.因工作變動離開本市的;

  4.自愿退出共有產權住房的;

  5.擅自將住房轉租、轉借他人或改變使用用途的;

  6.婚前夫妻雙方各自以個人名義購買了共有產權住房的,婚后應退出其中一套。

  第四十三條  購買優惠出售的人才公寓,自購房合同備案之日起2年內,人才購買其他住房或因工作變動離開本市的,須返還享受的購房款15%的政策性優惠。

  第四十四條  先租后售的人才公寓在租賃期間,房屋專有部分的維修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承擔。按共有產權方式銷售的人才公寓,在人才增購取得完全產權前,房屋專有部分的維修費用由人才與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按共有不動產份額比例分擔。

  第四十五條  購買人才公寓后,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和高端人才應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相關管理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共有產權方式銷售的人才公寓,業主部分專項維修資金由人才與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在初次購買時按共有不動產份額比例分別交存。

  第四十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和高端人才共同申請辦理人才公寓房屋交易及不動產登記,按共有產權方式銷售的人才公寓不動產權證書上載明共有人、按份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額,注明房屋性質為“共有產權住房(人才公寓)”。

  第四十七條  人才公寓按市場化方式提供物業服務,物業服務費及使用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人才承擔。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實施細則和租金補貼、購房補貼發放辦法,明確補貼標準、發放主體及具體程序,明確除《成都市急需緊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錄》之外的其他高端人才、特殊人才和重點企業、項目及高校院所科研團隊的授權認定部門及認定標準,建立相關工作機制。

  東部新區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實施辦法由市東部新城辦、市住建局會同空港新城管委會、淮州新城管委會、簡州新城管委會,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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