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違規飼養禁養犬只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并對單位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規飼養禁養犬只的給予什么樣的處罰?
依據《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進行處罰。具體如下↓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并對單位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禁止在機關辦公區、醫院、幼兒園、學校教學區和學生宿舍區、單位集體宿舍區等區域養犬。
第二十條 限養區內養犬戶每戶限養1只犬;盲人和肢體重殘人每人限養l只導盲犬或扶助犬。
母犬繁殖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在幼犬出生后4個月內妥善處置。
第二十一條 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單位因護衛等工作需要飼養烈性犬只或飼養多只犬只的,應當報所在地的區(市)縣公安機關批準。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種目錄,由動物防疫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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