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對于登記購房人數在當期準售房源數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項目,需要順位復核購房資格,順位有四個等級順位。
根據《關于加強贈與管理和優化購房資格復核順位相關事宜的通知》
對于登記購房人數在當期準售房源數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項目,按以下順位復核購房資格:
第一順位: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在項目所在區穩定就業且連續繳納社保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二是落戶在項目所在區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
第二順位:在項目所在區穩定就業且連續繳納社保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
第三順位:落戶在項目所在區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
第四順位:具有項目所在區購房資格。
《通知》規定,文件發布之日(含當日),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意見書的商品住房項目,其購房資格復核按原規定執行;文件發布之后取得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意見書的商品住房項目,其購房資格復核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相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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