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2月16日,資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公告,擬制了《資陽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資陽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宗旨依據)
為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面,支持靈活就業人員改善家庭居住條件,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資陽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資市住金委發〔2019〕1號)等法規政策 ,結合成德眉資同城化同步開展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工作要求和我市實際,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對象)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人員自愿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本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在法定就業年齡范圍內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體經營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員、新就業形態人員等靈活就業人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在職職工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資陽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實施主體)
資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負賁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政策及相關重大事項的決策。資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公積金中心)負貴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業務的日常管理.
第四條(簽訂協議)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需與公積金中心簽訂自愿繳存協議,約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繳存使用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貴任等內容。
第二章 賬戶設立
第五條(開戶條件)
靈活就業人員中請繳存住房公積金,應先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設立手續。一個靈活就業人員只能開設一個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自愿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應間時符合以下條件:
( 一)已滿16周歲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
(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三)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一年以上;
(四)無其他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六條(開戶材料)
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個人賬戶設立手續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本人有效銀行借記卡(僅限公積金中心指定的銀行)、最近連續12個月社會保險機構個人參保的繳費證明。
第七條(開戶程序)
靈活就業人員按以下程序辦理自愿繳存業務:
(一)靈活就業人員本人填寫《個人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開戶申請表》,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公積金中心審核通過的,靈活就業人員到公積金中心指定的商業銀行開立個人銀行賬戶;
(三)靈活就業人員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個人自愿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協議》,約定繳存方式、繳存金額、劃扣款日期。
審核未通過的,公積金中心說明理由并退回申請材料。第八條―(賬戶管理)在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個人賬戶參加本市個人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符合本辦法繳存條件的,納入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管理辦法管理,并沿用已有的個人賬戶,
第九條(賬戶轉移)
靈活就業人員與本市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且用人單位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辦理個人賬戶封存、轉移合并手續,轉移合并后按單位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規定管理;在異地就業符合轉移條件的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手續。
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將在本市范圍外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移至本市個人賬戶,
第十條(賬戶管理)
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個人賬戶封存、轉移、啟封、基礎信息變更等業務-,參照《資陽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相關政策執行.
第三章 繳存管理
第十一條(協議繳存)
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自懇繳存協議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二條(繳存方式)
靈活就業人員采用委托銀行按月扣繳方式繳存住房公積金,每月將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在劃款日前存入簽約的指定銀行借記卡,銀行按期自動劃款。出現漏繳的可以辦理補繳。
第十三條(個稅扣除)
靈活就業人員按照本規定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依據國家統一規定的稅收政策在靈活就業人員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十四條(繳存基數、比例)
靈活就業繳存人員月繳存額為繳存工資基數乘以繳存比例。繳存比例統一為百分之二十四。繳存工資基數按本人上一年度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月平均基數執行且不超過本市住房公積金最高繳存工資基數,不低于本市當年最低月工資標準。繳存工資基數可一年調整一次。
第十五條(賬戶封存、啟封)
靈活就業人員因失業等原因不能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申請將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賬戶封存后恢復繳存的,可申請辦理賬戶啟封,其連續正常繳存時間自重新繳存月份算起。
靈活就業人員連續欠繳、停繳住房公積金超過12個月(含)的,協議自動作廢,且不能再次申請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六條(補繳、緩繳)
靈活就業人員不能補繳個人賬戶開戶前的住房公積金,不能辦理繳存比例調整、申請綬繳業務。
第十七條(繳存利率)
公積金中心對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住房公積金專戶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計息方式、利率標準計息。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住房提取)
靈活就業繳存人員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規定的使用條件,可以提取個人賬戶內存儲余額,用于購買住房、支付房租、償還住房的貸款本息等。
第十九條(銷戶提取)
靈活就業繳存人員個人賬戶封存6個月以上的可申請銷戶提取,但有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余額的,須結清貸款余額后方能辦理銷戶提取,
第二十條(貸款對象)
靈活就業繳存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住房(包括住宅類商品住房和政策性商品住房,下同),可以作為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一條(貸款條件)
靈活就業繳存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前已連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申請時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處于正常繳存狀態;本市和本市范圍外繳存時間可以合并計算;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未發生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經結清酋次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申請人和配偶有償還本息的能力,信用狀況良好;(四)申請人已按照規定支付購房首付款;
(五)申請人提供符合規定要求的擔保;(六)符合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不予辦理貸款情形)
靈活就業繳存人員在個人征信系統、公積金信息系統和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的信用管理系統中存在以下負面信息之一的,不予辦理公積金貸款:
(一)個人征信信息(含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公積金業務信息系統等)存在以下嚴重不良記錄之一的:
1、最近5年內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銀行貸款、貸記卡、準貸記卡連續逾期3次(含)以上或累計逾期6次(含)以上的;
2、貸款、貸記卡、準貸記卡逾期所欠款項尚未還清的;
3、存在呆賬、核銷、止付、被強制執行等的;
4、其它債務額度較大的;
5、存在其他嚴重不良記錄的。
(二)繳存人與非配偶或非直系親屬共同購房的,買受人與售房人存在夫妻、父母、子女關系的;
(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四)存在提供虛假資料、虛假承諾等情形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安全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貸款額度)
靈活就業繳存人員在本市行政轄區內購買普通自住住房申請貸款與本市單位繳存職工享有同等貸款額度,并按照相同方式計算可貸額度??少J額度不超過本市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
第二十四條(貸款利率)
靈活就業繳存人員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放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公積金利率標準和有關規定執行。在貸款還款期內如遇法定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辦理。執行第二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貸款利率按國家規定上浮。
第二十五條(貸后還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應當按照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二十六條(違約處理)
靈活就業繳存人員(含共同申請人)在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間,應當繼續履行繳存義務,月繳存額不得低于申請公積金貸款時的月繳存額,且優先用于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連續斷繳三個月以上且連續逾期三期以上的,公積金中心可要求其提前償還貸款剩余本息或對其剩余貸款本金按同期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
第二十七條(參照執行)
貸款期限、貸款擔保、房源管理、貸款申請和審批、貸款發放和償還、貸后管理等參照《資陽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等相關政策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違約責任)
靈活就業人員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個人賬戶設立的,公積金中心不予辦理并將其作為失信信息錄入相關信用信息系統,靈活就業人員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
第二十九條―(政策調整主體)
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規則如需調整,由公積金中心報經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另行公布,
第三十條(參照執行)
本辦法未涉及事項按照資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政策規定和業務-操作流程執行。
第三十二條(解釋主體)
本辦法具體事宜由資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賚解釋.
第三十三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原《資陽市個人自愿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暫行管理辦法》(資住金發〔201912號)同時作廢。
一、征求意見時間: 2022年2月16日-2月28日。
二、提交意見途徑:
(一)通信地址:資陽市政府集中辦公區2號樓3樓0339號房間
( 二)電話(傳真): 028-26110003
(三)電子郵箱: 99312461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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