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內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區定居申請指南來啦,包括申請條件、申請方式、申請材料、證件換發和補發等信息。
一、申請條件
(一)成都市戶籍居民;
(二)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人員的內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滿18周歲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家庭團聚的。
2、香港、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并且在其出生時,其父母雙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
3、未滿18周歲(含生日當天),需要投靠在香港或澳門定居的父母的。
4、18周歲以上、未滿60周歲,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且在香港或澳門無子女的父母均60周歲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指不具有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子女)。
5、60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澳門定居的18周歲以上子女的。(“在內地無子女”,指不具有內地常住戶口的子女)。
二、申請方式
成都市戶籍居民申請前往港澳通行證,應由本人和擬團聚的香港或者澳門親屬共同向成都市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并接受面見、詢問。未滿18周歲的申請人應由其監護人陪同申請。港澳關系人因患嚴重疾病等原因無法前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接受面見和詢問的,應提交港澳關系人出具的免于面見申請和醫院診斷證明等材料,由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方能受理。
三、申請材料
(一)提交《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門定居申請表》。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提交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中國籍子女赴香港、澳門定居申請表。表格可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領取。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申請人及港澳關系人相片,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還應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內地父親或母親的相片。
(三)交驗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除外)、戶口簿原件,并提交復印件。未滿18周歲公民,由監護人陪同,須提交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交驗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等監護關系證明、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四)交驗港澳關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原件,并提交復印件。港澳關系人是外國籍的,應交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原件,并提交復印件;港澳關系人是無國籍人員的,應交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香港簽證身份書,并提交復印件。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還應交驗內地的父親或者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五)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須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六)其他證明材料:
1、屬于夫妻團聚的,提交結婚證明(申請人在國外登記結婚的,需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結婚證書或者結婚公證),配偶同意其以家庭團聚為目的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聲明;有偕行子女的,還需提交父母子女關系證明(如醫學出生證等)和其由即將赴港澳定居的父親(母親)撫養、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以及監護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聲明。
2、屬于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提交父親或者母親的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如醫學出生證等)、父母的結婚證明,以及監護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聲明。
3、屬于子女投靠父母的,提交父母結婚證明、父母子女關系證明(如醫學出生證等)。屬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離異的,需提交其由已經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親(母親)撫養、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以及監護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聲明。
4、屬于子女照顧父母的,提交父母結婚證明、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的證明、父母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聲明、其他兄弟姐妹同意申請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并自愿放棄本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照顧父母的聲明公證。
5、屬于父母投靠子女的,提交父母結婚證明、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父母在內地無子女證明、港澳子女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并履行贍養義務的聲明。
6、申請人與擬團聚的港澳親屬為收養關系的,還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養關系證明。
7、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其它證明材料。
相關證明需交驗原件并提交復印件。申請材料為國(境)外機構出具的,按規定需經過相應的公證、認證程序方能確認其合法性的,應當提供相關公證、認證材料。申請材料屬非中文表述的,應提交經公證或者具有翻譯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的中文譯本。
四、上線名單公示
申請人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且達到審批分數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將對申請人申請情況定期在成都市出入境接待大廳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五、證件領取
申請人憑公安機關簽發的《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澳門批準通知書》辦理注銷戶口、繳銷居民身份證手續后,持戶政部門出具的戶口注銷及居民身份證繳銷證明,向公安機關出入境部門領取前往港澳通行證,公安機關將依法收繳或者注銷其有效的內地居民出入境證件。
六、證件換發和補發
因前往港澳通行證遺失、損毀、被盜搶,申請人在證件有效期內申請換發或者補發的,應向原申請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換發或者補發證件的申請。證件遺失、被盜搶的,應提交書面聲明;損毀的,應交回證件原件。
申請人在證件有效期內無正當理由未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需重新申請前往港澳通行證。
七、收費標準
前往港澳通行證收取證件工本費40元
八、辦公地址及辦公時間
辦公地址:成都市出入境接待大廳(人民西路2號)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9:00-17:00
九、注意事項
1、申請人應如實填寫申請表,所提交的相片、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須真實有效,如有虛假,申請人將承擔法律責任。
2、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轉送港澳等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協助面見、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親子鑒定以及公示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3、申請人的申請情況、聯系地址或者聯系電話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無正當理由逾期3個月未補正申請材料,不配合面見詢問、親子鑒定,或者未申報聯系方式變更等,視為申請人自愿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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