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公積金提取新規將于2021年10月8日實施,小編為大家做整理了成都公積金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提取指南,包括提取范圍、條件、頻次和金額等信息。
(一)提取人范圍
職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條件
1.職工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發生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租賃住房的住房消費行為的,只能就其中一項住房消費行為選擇一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2.房屋地址應與職工本人或配偶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地級行政區域一致。所購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行政區域內的,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受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限制。
3.工作所在地證明應由用人單位出具,加蓋單位公章或人事管理印章。若職工住房公積金由人力資源公司、勞務派遣機構代理繳存的,還應由代理機構出具情況說明,加蓋代理機構公章。
(三)提取頻次
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含本中心公積金貸款按月直沖還貸)的,應在償還購房貸款滿一個月后申請提取。還貸期間職工提前結清購房貸款本息的,在貸款結清后五年內可申請每月提取一次。在2021年10月8日前,以提前結清貸款辦理過償還貸款本息提取的職工,不得以該套住房再次辦理還貸提取。
(四)提取金額
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且首次還貸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已償還的貸款本息,之后還貸提取金額不超過月還款金額×已還款且未申請提取的月數。提前結清貸款本息的,不超過提前結清的貸款本息金額。
(五)提取業務證明材料原件
職工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住房貸(借)款合同、銀行出具的最近一個月還貸明細,部分或全部提前償還住房貸款的,還應提供貸款發放銀行出具的當期部分或全部已還款清償憑證。有以下情況減少業務證明材料:
1.借款職工償還成都公積金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無需提供業務證明材料。
2.職工貸款購買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商品住房或再交易住房,且貸款發放銀行已納入對外公開的《實現聯網查詢商業貸款信息的銀行列表》,無需提供銀行出具的最近一個月還貸明細。(月還款金額以互聯互通查詢的為準,職工對查詢結果有異議的,需提供對應的還貸明細)
3. 2017年11月1日后已辦理過還貸提取業務的,再次以同一套住房辦理提取時,可不再提供住房貸(借)款合同。
(六)提取償還貸款本息簽約管理
1.借款職工償還本中心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按照《成都住房公積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管理相關規定(試行)》(以下簡稱“按月提取管理規定”),可與中心簽訂《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服務協議》(以下簡稱“按月提取協議”),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月直沖還貸業務;
2.借款職工償還本中心公積金貸款以外的其他住房貸款的,按照“按月提取管理規定”,可與中心簽訂“按月提取協議”,在協議有效期內,由中心根據協議約定,按月定額提取職工公積金賬戶可用余額至職工約定賬戶;
3.自2021年10月8日起,不再新增簽訂《成都住房公積金委托提取協議》或《成都住房公積金定額委托提取協議》(以下簡稱“按年委托提取協議”),新簽訂提取協議的職工,應簽訂“按月提取協議”。職工已簽訂原“按年委托提取協議”的,按協議約定繼續執行,如需簽訂“按月提取協議”,需終止原“按年委托提取協議”;
4.同一套房屋存在多個提取人的,所有提取人選擇辦理的還貸提取方式及簽訂的提取協議種類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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