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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居住證積分合法穩定居住指標計分標準:
申請人在本市實際居住的房屋,是取得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的自有住所,加10分,連續居住按1分/年累積計算;是簽訂正式住房租賃合同,并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住房,連續居住按1分/年累積計算。申請人在本市范圍內有兩套及以上自有住所、租賃住房的,只能以與居住證地址一致的房屋加分,不累加。
1、 “自有住所”,是指本市范圍內取得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房,包括以下住房:
?。?)申請人本人名下單獨所有或與配偶共有產權的住房;
?。?)申請人與他人共有產權且份額不低于50%的住房;
?。?)申請人配偶單獨所有的住房。
2、“住房租賃”,是指申請人單獨承租或與他人共同承租的國有直管公房、職工租住的本單位擁有合法產權的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及其他合法租賃住房。
3、“連續居住”,是以辦理居住證時間為準,申請人在本市實際居住且連續辦理了居住證的,按1分/年累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