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本地寶為您帶來2017成都房管局解答住房限購政策知識常見問題解答問答。包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因實施限購政策,買賣雙方能否解除合同?如果解除合同,雙方需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1、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因實施限購政策,買賣雙方能否解除合同?如果解除合同,雙方需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答:可以解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辦〔2011〕442號)有關規定,房屋買受人在合同簽訂后由于相應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而無法辦理房屋交易手續的,買受人以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請求解除合同,返還所支付的購房款和定金的,可以支持。當事人并主張賠償損失的,原則上不予支持。
2、張某出售有產權證的住房1套,購房人王某已經支付了部分房款, 2017年3月24零時前尚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務平臺完成打印存量房經紀服務合同或者存量房買賣合同的,能否辦理交易手續?
答:2017年3月24日零時前,買賣雙方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務平臺完成打印存量房經紀服務合同或者存量房買賣合同,雙方自愿繼續履行合同,且能夠提交下列證明材料的,在2017年5月31日前可以辦理交易手續;逾期未申請或不能提供下列證明材料的,將不予受理。
2017年3月24日零時前買方向賣方支付購房定金、部分或全部購房款(不含現金支付)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POS單、轉賬單等,收款人必須為賣方),買賣雙方對提交的證明材料真實性負責。通過中介機構成交的,由中介機構組織收集相關材料,以集體件預約方式分批申請辦理;中介機構對交易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提供承諾書。
3、李某從鄧某處購買有產權證的住房1套,2017年3月24日零時前尚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務平臺完成打印存量房經紀服務合同或者存量房買賣合同,也未有支付房款憑證,但李某已經向銀行申請購房貸款,并經銀行受理,能否辦理交易手續?
答:2017年3月24日零時前,買賣雙方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務平臺完成打印存量房經紀服務合同或者存量房買賣合同,雙方自愿繼續履行合同,且能夠提交真實的銀行于2017年3月24日零時前受理購房人購買該房屋貸款申請證明材料的,在2017年5月31日前可以辦理交易手續;逾期未申請或不能提供證明材料的,將不予受理。通過中介機構成交的,由中介機構組織收集相關材料,以集體件預約方式分批申請辦理;中介機構對交易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提供承諾書。
4、謝某擁有一套住房,尚未取得產權證,又將該房屋出售給周某,私下簽訂了買賣合同,且周某支付了購房款,購房人周某能否辦理交易手續?
答:不能。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轉讓。
限購令已經再次升級,戶籍已經成為了買房的敲門磚!
如何落戶成都已經成為熱門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