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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程序
一、辦理對象:
1、18周歲至49周歲的本市戶籍人員,擬到外地(本市各縣(市、區)的行政區域以外)居住30日以上的;
2、18周歲至49周歲的非本市的行政區域的外來人員,在戶籍地未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者《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已過有效期、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在本市現居住地鄉(鎮)、街道計生辦或縣(市、區)流動人口計生辦申請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1) 有戶籍地鄉(鎮)、街道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提供的完整、準確的婚姻、生育信息的;
(2) 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居民登記1年以上,并具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
(3)已采取絕育措施的。
現居住地為流動人口辦理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在辦證機關所在縣(市、區)范圍和規定的期限內有效。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外來人員可以在本市現居住地鄉(鎮)、街道計生辦或縣(市、區)流動人口計生辦申請辦理臨時性《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但只辦理一次。
二、辦理流程:
1、本人申請:到戶籍所在鄉(鎮)、街道計生辦領取《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發放審批表》,并如實填寫表格中規定的全部欄目。
2、單位(或村、居委會)簽署意見、蓋章:本人持填寫的《流動人口婚育情況證明申請審批表》到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主管單位,如情況屬實,由主管領導簽署意見,說明本人的婚育、節育情況,并簽名和加蓋公章。如屬政策外生育的,應注明繳納社會撫養費情況。
3、孕檢、簽訂合同:屬已婚育齡婦女辦證的,要到戶籍所在鄉(鎮)、街道計生服務所或縣級計生服務站進行孕情、環情檢查,并與鄉(鎮)、街道簽訂《流出人口已婚育齡婦女計劃生育合同書》。
4、審核及發證:到戶籍所在鄉(鎮)、街道計生辦或縣級流動人口計生辦審核登記,存檔,如手續齊全,符合規定,則給予辦證。
三、辦理機構: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計劃生育部門承擔)
四、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五、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內、臨時證2個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算)
六、辦理費用:免費
七、辦理所需材料:
1、本市戶籍人員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發放審批表》、戶口簿、已婚夫婦帶一孩生育證(或服務手冊)、放環證,生育二孩帶二孩生育證、結扎證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兩張。
2、辦理《婚育證明》的外來人員應當提供戶籍地鄉(鎮)以上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在本市有住所證明(租賃房屋或擁有產權房等證明)或者在本市有穩定職業的證明(工商登記、勞動合同、單位出具的雇傭關系證明等)。除以上材料外還需提供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兩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