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德陽市發布了《德陽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暫行)》,本辦法自2025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德陽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規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按照《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關工作的通知》(建?!?024〕4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德陽市范圍內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籌集、準入、配售及運營,德陽經開區、各區(市、縣)可結合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細則或操作辦法。
第三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釋義
本辦法所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導規劃建設和收購,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使用和處分權利,面向符合條件的居民配售的住房。每個保障對象家庭只可享受一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職責分工
市委組織部:負責指導德陽經開區、各區(市、縣)組織部門的人才認定工作。
市發改委:負責指導德陽經開區、各區(市、縣)發改部門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申請政府專項債券、中央預算內投資等資金的向上爭取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指導德陽經開區、各區(市、縣)財政部門按照政策爭取央、省專項補助資金。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指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房源登記信息審查、劃撥土地成本測算等工作,落實辦理收購房源項目的土地權利性質變更等相關手續,對登記職責范圍內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市住建局:負責制定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措施、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項目計劃管理,下達目標任務等工作。負責指導德陽經開區、各區(市、縣)住建部門及相關國有企業開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籌集、準入、配售及運營等工作。
市審計局:負責依法對市本級資金開展審計監督,并指導德陽經開區、各區(市、縣)審計部門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籌集、準入、配售及運營等工作開展審計監督。
市國資委:負責指導德陽經開區管委會、各區(市、縣)政府對相應收購主體依法依規開展收購、運營等相關工作。
德陽金融監管分局:負責引導金融機構積極向上爭取金融政策支持,對接四川金融監管局加強對規劃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金融監管,防范金融風險。
人行德陽市分行:負責引導相關銀行用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貸款激勵政策,為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提供一定期限的低成本貸款支持。
市稅務局:負責依法落實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稅收優惠政策。
市公積金中心:負責制定和落實使用公積金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支持政策。
德陽經開區管委會、各區(市、縣)政府:作為本轄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其規劃選址、建設、收購、申請審核、配售運營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信息共享
德陽經開區、各區(市、縣)住建部門構建管理服務平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收購、申請審核、配售管理、輪候管理、回購管理等內容應當納入服務平臺管理。
公安、民政、自然資源、人社、大數據等部門應當協同配合,實現管理服務平臺與戶籍、婚姻、不動產登記、社保等信息化平臺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六條 房源籌集方式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籌集方式分為新建和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兩種方式。
第二章 新建房源的籌集
第七條 建設計劃
實施主體按照“以需定籌”原則,開展保障需求、房源底數摸排,并制定年度籌集計劃,報新建房屋所在地政府(管委會)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土地供應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應布局在城鎮開發邊界內,按照職住平衡原則,優先選擇交通便利、配套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必須堅持“凈地”供應,通過劃撥方式供地,由土地使用權人支付相應的土地成本。
第九條 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應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組建獨立項目公司負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配售。
第十條 面積標準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為單套建筑面積120平方米以內(含120平方米)的戶型。
第十一條 建設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嚴格落實基本建設程序。項目建設單位應加強成本控制,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十二條 資金保障
建設單位自籌資金實施項目建設,支持建設單位申請央、省財政專項補助,中央預算內投資,地方政府專項債,銀行貸款等。項目貸款資金要單列賬目、單獨核算,確保??顚S?、封閉管理。資金賬戶實行實施主體、屬地住建部門、監管銀行三方監管,嚴禁以任何理由挪用、占用、調用。
第十三條 配套建設
德陽經開區管委會、各區(市、縣)政府和市級相關部門應根據城市國土空間規劃,適度超前或同步實施項目周邊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等市政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療衛生、托幼養老、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相關建設投入不得攤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
第三章 收購房源的籌集
第十四條 收購主體
市國資委按要求選定地方國有企業作為收購主體,按照市場化模式運作,負責籌集資金、實施收購等具體工作。選定的國有企業及其所屬集團不得為政府融資平臺,不得涉及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且符合商業銀行授信要求。
第十五條 收購對象
收購房源為房地產企業已建成未出售的商品住房,相關手續齊備,可以辦理不動產權證書,資產負債和法律關系清晰,對于不同所有制房地產企業一視同仁。具體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房地產企業要求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效的營業執照及房地產開發資質;
2.不存在被責令停業或者財產被接管、凍結、查封或者破產的情況;
3.信用信息良好,未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二)收購房源要求
1.收購范圍。房源應位于城鎮開發邊界內。
2.區位配套。結合產業基礎、發展優勢等因素,在交通便利、配套設施較為齊全的區位選擇收購房源。
3.房源形態。房屋建筑面積標準原則上面積為單套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以內。
4.房源品質。所屬項目房屋質量應經五方責任主體驗收合格,并取得驗收備案。
5.權屬要求。所屬項目已辦理不動產權證書首次登記,確保項目合法合規。不存在以下情況:
(1)所購房源查封、抵押或為任一筆借款提供擔保;
(2)所購房源有爭議或訴訟(仲裁)案件;
(3)所購房源預置換、抵款或交易給其他單位且未解除;
(4)任一股東不同意對外出售;
(5)其他爭議事項。
6.優先條件。優先收購整棟或整單位未售、可實現封閉管理的整院。
第十六條 收購價格
收購價格應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價格為參考上限,即劃撥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過5%的利潤,具體收購價格由收購主體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確定。
第十七條 收購程序
(一)公開征集房源
德陽經開區、各區(市、縣)住建部門在政府網站或管理服務平臺發布公告,征集轄區內愿意列入收購范圍的房源,建立收購備選房源庫。
(二)條件審查
德陽經開區、各區(市、縣)住建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審查備選房源手續辦理、權屬登記等情況,可聯合人民法院、相關金融機構或第三方調查機構對房源的債權債務情況進行核實。
(三)實地查驗和風險評估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收購主體開展實地查驗,掌握房源區域配套、品質、質量等情況,并對備選房源收購用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做社會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較高的房源不予納入備選房源庫。
(四)價格核定
實地查驗和風險評估完成后,德陽經開區、各區(市、縣)住建部門組織成立包括發改、自然資源等部門、收購主體、行業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參與的房源價格核定小組,按照備選房源區位配套、品質、質量等情況,結合區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測算標準對房源進行篩選并核定收購價格上限,建立收購房源庫,并報德陽經開區管委會、各區(市、縣)政府審批。
(五)競爭定價
收購價格上限審批通過后,收購主體采取公開競爭方式,組織已進入收購房源庫的房源所屬房地產企業進行競價,確定擬收購房源和單套房源收購價格。
(六)收購方式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采取公開申購方式。收購主體按照房源收購價格,制定申購方案,明確單套房源申購價格,經德陽經開區、各區(市、縣)住建部門審核同意后,對擬收購房源面向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資格的購房人公開申購,申請購房人選定意向房源后交納部分意向金額,鎖定意向房源。
公開申購時除公布企業、房源信息等,還應公布物業管理費用、車位管理費用和租金等配套信息。
當申購數量達到擬收購房源數量時,收購主體與房地產企業簽訂收購協議,完成收購。收購完成后,收購主體按照公開申購過程中的人房對應關系開展配售,后續網簽備案、稅費和維修資金交存等手續由收購主體辦理。
第十八條 申請要件
房地產企業申請收購時,應向房源所在地住建部門提供以下資料:
(一)企業相關資料
包括房地產企業資質證書、營業執照、開戶銀行信息、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證明等。
(二)項目物業相關資料
包括備案的物業服務區域書面說明和圖紙、前期物業合同、臨時管理規約,以及車位(庫)規劃配建數量、位置、租售價格、物業公司營業執照等。
(三)項目手續證明資料
包括用地(土地未抵押的證明材料)、規劃、建設等項目前期資料和不動產權首次登記等。
(四)房源相關資料
包括房源樓盤表、商品房價格申報備案表、戶型圖和實景照片等。
(五)房源建設相關資料
包括項目建設預算、結算、款項支付等相關資料。
(六)其他資料
包括申請列入備選房源的申請,項目基本情況、房源室內裝修情況、具體交付時間、房源抵押查封狀況證明、質量安全承諾書及其它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備選房源管理
原則上參與公開征集的房源,房地產企業不得對外銷售。房地產企業要求退出收購的,應按整棟、整單元或整批退出,原則上應在評審小組開展評審前向德陽經開區、各區(市、縣)住建部門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退出。
房源自提交收購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未被收購的,自動退出收購,房地產企業可重新對外銷售。
第二十條 收購協議
實施收購的,收購協議由收購主體與房地產企業共同商議簽訂,協議應明確購買房源所涉及的交接查驗、質量安全、房源交付、付款方式、資金結算、物業管理、維修資金交存、不動產權登記等事項以及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如收購主體有購買車位需求的,應在協議中約定收購車位數量、類型、價格等,使用人防車位的應符合相關要求。
收購協議報房源所在地住建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房源轉化認定
收購完成后,收購主體應將收購房源報德陽經開區管委會、各區(市、縣)政府批準認定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納入各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房源庫統一管理,并將收購房源報屬地自然資源部門,根據認定文件將土地使用權權利性質變更登記為劃撥。
第二十二條 資金保障
收購資金由收購主體自行籌集,支持收購主體申請央、省財政專項補助,中央預算內投資,地方政府專項債,銀行貸款等。項目貸款資金要單列賬目、單獨核算,確保??顚S?、封閉管理。資金賬戶實行收購主體、屬地住建部門、監管銀行三方監管,嚴禁以任何理由挪用、占用、調用。
第四章 申請審核
第二十三條 準購條件
(一)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以家庭為單位申購,不設收入、車輛等其他條件限定,主申請人應為德陽市城鎮戶籍或在德陽市穩定就業的人員及城市引進人才,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主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無自有產權住房且自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無自有產權住房轉移記錄(含住房離婚析產記錄)。
3.主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未享受過房改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普通商品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直管公房等政策性住房,或享受過現已按規定騰退原政策性住房。
4.主申請人為非德陽市戶籍的須在德陽工作并連續繳納社保一年。
(二)家庭成員
申請人組建家庭的,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人配偶、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應作為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列為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不影響其達到規定年齡后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申請人父母、申請人配偶父母、年滿十八周歲的未婚子女可自愿選擇是否作為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選擇作為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視同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十四條 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據實填寫資格申請相關信息,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意授權有關部門調查、公示其家庭(個人)相關信息,提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等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向擬購買房屋所在地的住建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六條 資格審核
(一)審核
德陽經開區、各區(市、縣)住建部門在收到資格申請5個工作日內,對各項信息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對申請人基本情況進行為期7日的公示,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申請人不符合條件的具體原因。
(二)資格確認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德陽經開區、相關區(市、縣)住建部門確認申請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資格,列為輪候對象,納入輪候庫,由收購主體進行統一配售。
(三)異議處理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審核結果3日內向德陽經開區、相關區(市、縣)住建部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復核,德陽經開區、相關區(市、縣)住建部門在收到異議申請3個工作日內對異議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輪候庫的建立
(一)輪候庫信息化管理
為滿足已取得項目所在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資格的輪候對象住房需求,德陽經開區、各區(市、縣)住建部門應作為責任主體牽頭負責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按照報名并符合條件的時間先后順序進行輪候,對輪候對象信息進行動態管理,確保輪候機制在執行過程中具備真實性、完整性、透明性以及公平性,保障輪候工作的規范有序開展。
(二)輪候對象資格復審
對于已進入輪候庫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資格輪候對象,在配售前,德陽經開區、各區(市、縣)住建部門必須按照規定流程再次審核其是否仍符合配售條件。
經核查,仍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規定條件的輪候對象,可正式進行配售;經核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取消其配售資格,并告知本人,同時說明取消原因及依據。
(三)優先對象
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經組織部門認定的人才等,可以優先安排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八條 配售價格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按照基本覆蓋劃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加適度合理利潤原則,由項目建設主體測算擬定項目均價及單套住房銷售價格,報屬地住建部門、自然資源部門審核后,經同級政府(管委會)批準執行。
通過收購方式籌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按照收購成本,加適度合理利潤原則,由項目收購主體測算擬定項目均價及單套住房銷售價格,報屬地住建部門、自然資源部門審核后,經同級政府(管委會)批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 配售房源
新建和收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房源庫,納入管理服務平臺統一管理。建設單位應參照商品住房相關規定辦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預售許可(現售備案)。
第三十條 配售方案
新建和收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在配售前,由建設單位和收購主體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及房源情況向德陽經開區、各區(市、縣)住建部門提交配售方案,德陽經開區、各區(市、縣)住建部門3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后報同級政府(管委會)審定通過后實施。配售方案應包括房源基本情況、配售價格、配售流程及工作措施等具體內容。
第三十一條 配售程序
(一)登記公告
德陽經開區、相關區(市、縣)住建部門在管理服務平臺,建設單位和收購主體在銷售現場,發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登記公告。
(二)登記報名
取得資格的申請人按照登記公告要求進行報名登記。登記報名時間原則上不少于30日。
(三)資格復核
登記報名結束后,德陽經開區、相關區(市、縣)住建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對登記報名的申請人資格進行復核,并按照申請先后確定選房順序。
(四)名單公示
復核通過人員名單及選房順序通過網絡平臺進行為期3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確定選房名單,并告知申請人。
(五)異議處理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審核結果3日內向德陽經開區、相關區(市、縣)住建部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復核,德陽經開區、相關區(市、縣)住建部門收到異議申請3個工作日內對異議進行處理。
(六)二次公示
異議處理完成后,德陽經開區、相關區(市、縣)住建部門將最終復核通過人員名單及最終選房順序通過網絡平臺進行為期3個工作日的公示。
(七)選房公告
公示完成后,由德陽經開區、相關區(市、縣)住建部門在網絡平臺,建設單位和收購主體在現場發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選房公告。建設單位和收購主體組織按照確定的選房順序進行選房。
(八)合同簽訂及網簽備案
選定住房后,保障對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認購手續,簽訂買賣合同。建設單位應及時辦理合同網簽備案和預告登記。
(九)房屋交付
建設單位應當在約定時間向保障對象交付房屋。
(十)不動產登記
建設單位和收購主體辦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首次登記后,及時協助保障對象辦理不動產轉移(分戶)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按規定在不動產登記簿房屋性質欄記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二條 剩余房源
項目配售結束后,如有剩余房源,建設單位和收購主體應繼續受理登記報名,面向已取得項目所在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資格輪候對象并經復核通過的對象順銷。
第六章 運營管理
第三十三條 運營主體
國有企業(建設單位、收購主體)作為運營主體,負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工作,主要承擔項目使用管理、車位及配建商業運營具體事宜。運營主體受屬地政府委托開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購及再配售工作,并負責回購資金的籌集。
第三十四條 公共服務權益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應納入街道和社區網格化管理,購房人享有相應的落戶、子女就學等權益,與商品住房小區購房人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務。
第三十五條 封閉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封閉管理,通過房屋交易、不動產登記等信息系統進行限制,嚴禁購房人通過買賣、贈與等任何方式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
第三十六條 轉移情形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繼承、離婚析產、夫妻財產約定等情況發生房屋不動產權轉移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按規定辦理轉移登記,房屋性質仍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七條 回購情形
購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實施主體回購:
(一)繼承人申請回購的;
(二)購房人再購買其他住房應退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三)購房人如長期閑置、確需轉讓、因辭職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或企業的;
(四)其他符合條件的情形。
回購價格根據原購房價格并結合折舊2%每年和物價水平因素綜合確定,購房人自行裝修部分不計算回購價格?;刭弻嵭杏媱澒芾?,回購后房源仍作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配售。申請回購的住房應無抵押貸款、無租賃等情形。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
(一)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小區前期物業服務,由建設單位依法依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人,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及收費方式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執行。
(二)收購房源的前期物業管理,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和臨時管理規約執行。
第三十九條 維修資金
(一)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按照德陽市相關規定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保障,建設單位和業主應當按照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落實資金使用管理要求。
(二)收購房源應按照德陽市相關規定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保障機制,購房人應當按照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落實資金使用管理要求。
第四十條 維修養護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房屋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業主自行承擔;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由共有該物業的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按規定向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使用。
第四十一條 禁止情形
購房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擅自買賣、轉讓、贈與所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擅自改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
(三)擅自改建、擴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四)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職責
市住建局應加強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收購、申請審核、配售運營等工作的政策指導、行業監管,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督促相關部門和國有企業進行整改。市級相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監管責任,發現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督促指導屬地政府(管委會)、國有企業進行整改。
第四十三條 德陽經開區管委會、各區(市、縣)政府監管職責
德陽經開區管委會、各區(市、縣)政府應加強對建設單位(項目公司)、收購主體和保障對象的監督檢查,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籌集、實施進度、質量安全、申請審核、配售運營等工作進行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 社會監督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籌集、申請審核、配售運營等活動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單位和個人可以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四十五條 相關單位工作人員違規處置
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在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購主體違規處置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單位、收購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收購、配售、運營,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弄虛作假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購房人違規處置
申請人以隱瞞、虛報、提供虛假材料等方式弄虛作假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資格的,由德陽經開區、各區(市、縣)住建部門駁回申請并納入管理服務平臺進行信用管理。
申請人違反國家、省、市和本辦法有關規定,采取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成員和住房條件等騙購獲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一經查實,由建設單位或收購主體依法依規收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退回原購房款并納入管理服務平臺進行信用管理。同時,按照市場租金計收租金,時間從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至住房退回之日止。
購房人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德陽經開區、各區(市、縣)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完成的,由建設單位或收購主體依法依規收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退回原購房款并納入管理服務平臺進行信用管理。同時,按照市場租金計收租金,時間從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至住房退回之日止。造成損失的,購房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實施期限
本辦法自2025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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