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在成都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資格審核認定中,申請人可采用告知承諾制,不再收取相應證明材料,但需要簽訂告知承諾書。
成都公租房復核和初次申請的時候需要提交告知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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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成都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成辦發〔2021〕14號)文件規定,在申請辦理公共租賃住房相關業務中,下列證明事項可選擇采用告知承諾制,不再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告知承諾事項:社保證明、收入情況證明、住房情況及住房保障情況證明。
適用場景: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資格審核認定中,若需提供社保證明、收入情況證明、住房情況及住房保障情況證明情形下,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該告知承諾方式辦理,采用告知承諾制的不再收取相應證明材料。申請人不愿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按相關要求提交證明材料。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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