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新津公租房申請誠信申請,并且遵守相關公租房管理要求,如果有違規行為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哪些情況需要退出新津公租房?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財產、收入和住房條件的申請對象,載入個人征信記錄,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1.租賃期滿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
2.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3.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4.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5.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6.無正當理由不按期申報有關信息,經催告后仍不申報的;
7.有困難暫時無法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經申請并經縣住建局同意,可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評估價格繳納租金。過渡期滿后仍不退還的,出租公共租賃住房企事業單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并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并記入個人誠信記錄。
信息來源:成都新津區人民政府http://www.xinjin.gov.cn/xjxrmzf/c125843/2022-03/28/content_d2cdd0fc704f4dc580d668bc093e8ae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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