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入住公租房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那么承租新都區公租房后,需要注意的事項和違法規定的行為見正文。
哪些情況需要退出成都新都區公租房?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1.租賃期滿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
2.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3.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4.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5.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6.無正當理由不按期申報有關信息,經催告后仍不申報的;
7.其他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行為的。有困難暫時無法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經申請并經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同意,可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評估價格繳納租金。過渡期滿后仍不退還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并記入個人信用記錄。
承租人有下列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解除租賃關系。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作出責令退出決定,會同相關部門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1.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2.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3.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4.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可以責令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并記入個人誠信記錄;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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