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暫行管理辦法來啦,讓我們來看下相關的面向群體、申請條件、標準等吧。
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不斷深入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并軌運行,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加快實現住有所居的實施意見》(成辦發[2020]1號)文件精神,參照《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關于印發成都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成房發[2015]72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天彭街道、致和街道(以下統稱為主城區)、濛陽街道、隆豐街道、敖平鎮、通濟鎮、桂花鎮、龍門山鎮、麗春鎮、九尺鎮、白鹿鎮、丹景山鎮、葛仙山鎮(以下統稱非主城區)范圍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配租、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我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的本市戶籍家庭、本市戶籍單身居民、外來務工人員、進城務工人員、D級危房家庭、企業合租人員。保障對象家庭年收入9萬元及以下或個人年收入4.5萬元及以下,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我市非廉租租金標準公共租賃住房:
(一)主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家庭人口應當2人及以上,主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本市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6平方米且未承租公房。
(二)申請人為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的,應當具有我市城鎮戶籍戶口且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納入非主城區保障點位配租。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非本市戶籍),應持有成都市居住證,在本市無城鎮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在本市工作并與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且由用工單位交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四)申請人具有本市戶籍在本市與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且由用工單位交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可申請我市公共租賃住房。
申請人為本市農村戶籍進城務工人員,居民戶口薄中登記職業為農業勞動者,在本市無城鎮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在本市工作并與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且由用工單位交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五)企業合租,是指用工單位作為承租人組織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本單位職工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單位職工及職工家庭成員在本市無城鎮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在本市工作并與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且由用工單位交納城鎮職社會保險。
(六)主申請人具有本市戶籍,在本市自有產權房屋屬于城鎮或農村D級危房的,對符合保障標準的保障對象,作對應保障,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或租賃補貼。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我市廉租租金標準公共租賃住房:
家庭年收入不超過3.6萬元的本市戶籍家庭或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單身(如因離異單身,離異時間須滿二年)且個人年收入不超過2.25萬元的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本市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6平方米且未承租公房,未擁有機動車輛(殘疾人專用車除外),家庭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總額不超過購買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總價30%(具體參照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外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確定)的。
第五條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拆遷住房、轉讓住房(含出售、贈與、離婚析產或自行委托拍賣房產等)的,以上所述房產面積計入自有產權住房面積,統一進行住房審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經濟特別困難,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轉讓房產的(不含轉讓給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的情況),應提供三級甲等及以上醫院??漆t生明確診斷等相關證明材料,審核通過后,所轉讓房產面積不計入自有產權住房面積。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由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相關單位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作適時調整,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對外公布實施。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分為家庭(個人)自行申請和單位統一組織申請兩種方式:
(一)家庭(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主申請人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申請家庭成員應為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并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未年滿18周歲的子女須作為申請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關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與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婚孫子女、外孫子女;子女與喪偶或離異的父(母);兄姐與父母雙亡的未婚弟、妹等。已年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選擇是否作為申請家庭成員;已年滿22周歲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選擇作為主申請人或作為申請家庭成員共同提出申請。
(二)單位組織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用人單位組織符合申請條件的本單位職工及職工家庭集體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為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職工及職工家庭為居住人,社會福利機構也可組織成年孤兒統一集中申請。
第八條 申請家庭或個人據實填報《彭州市住房保障對象資格申請表》,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在提出申請時應授權相關部門調查其家庭(個人)財產及經濟狀況。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應如實提供下述申請材料:
(一)本市戶籍家庭(個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申請時提供:主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身份證、戶籍簿、婚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個人收入承諾書、所在社區(單位)出具的蓋章收入證明或告知承諾書等其它相關證明材料。職工還需提供勞動(聘用)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申請對象為成年孤兒且未簽訂勞動(聘用)合同的,須提供民政部門或社會福利機構的相關證明。
(二)單位組織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持本人及共同申請人身份證、戶籍簿、勞動(聘用)合同、婚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共同申請人的收入證明原件(有工作的人員由所在單位出具收入證明,無工作的人員提供收入承諾)等相關證明材料,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外來務工人員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證明原件。用人單位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對本單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及共同申請人進行資格初審,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由用人單位統一向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提出正式申請。用人單位向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提出正式申請時除提交上述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供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單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法人委托書原件、職工授權委托書及職工收入證明原件等。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受理、審核、公示、落實保障制度。具體實施按以下流程進行:
(一)受理初審:社區居委會在接到申請后按季度對申請對象的家庭人口、住房狀況、收入等情況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家庭戶籍地或居住地進行為期5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行公示反饋確認后交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鎮政府(街道辦)進行復核并在申請家庭戶籍地或居住地進行為期5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行公示反饋確認后將初審資料交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
(二)部門審核: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在接到鎮政府(街道辦)初審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對象的自有產權住房情況進行審核并錄入成都市成都市數字房產政務服務CCS平臺,通過系統將初步符合廉租租金標準條件的申請對象基本信息分批次傳送至民政部門低收入核對系統;市民政部門對申請對象經濟狀況開展核對,并在該核對批次開始時間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并注明主要核對項目及結果,將電子核對意見反饋至成都市數字房產政務服務CCS平臺。
對申請非廉租租金標準條件的申請對象,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對申請對象的自有產權住房情況進行審核,通過比對公積金和社保繳交信息核實申請對象的收入情況,并將審核意見錄入成都市數字房產政務服務CCS平臺。
(三)媒體公示: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將審核通過的申請對象名單上傳到彭州公眾信息網,并送彭州電視臺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四)落實保障:保障方式以貨幣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
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將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家庭及擬保障方式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確認其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并通知保障對象辦理相關手續;認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對象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進行告知。
申請對象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申請復核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將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告知申請對象。
第十條 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保障對象和其他申請對象均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統一配租管理,實行搖號輪候選房。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區域劃分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按照全市保障性住房點位分布進行統一安排,原則上申報地對應的配租點位不作調整,因家庭生活、工作等原因需要到非主城區點位的申請家庭須根據主城區點位房源情況,可作點位調整,再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同意,納入非主城區保障。按照家
庭申報地將配租點位劃分如下:
申報地 | 配租點位 |
天彭街道、致和街道、濛陽街道、九 尺鎮(原升平鎮行政區域除外)、麗春 鎮 | 主城區(天彭街道、致 和街道) |
敖平鎮(原紅巖鎮行政區域除外)、隆 豐街道原軍樂鎮行政區域、九尺鎮原 升平鎮行政區域 | 敖平點位 |
通濟鎮(原新興鎮行政區域除外)、隆 豐鎮(原軍樂鎮行政區域除外)、白鹿 鎮、 | 通濟點位 |
通濟鎮(新興鎮行政區域)、丹景山鎮 | 新興點位 |
葛仙山鎮、敖平鎮原紅巖鎮行政區域 | 葛仙山點位 |
桂花鎮 | 磁峰點位 |
第十二條 輪候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實行分類輪候制度。已取得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根據房源情況,按照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的順序號進行排序輪候。
輪候到位的家庭在指定時間內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遲到或叫號三次未響應的,安排在當日所有輪候家庭選房完之后選房。
(二)因特殊原因,未能參加選房的,當日輪候號失效,其輪候順序號在現有輪候順序號之后重新排序排定,參加下次輪候分房。
(三)無特殊原因,在當日選房時間內未能到場選房的,無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保障,且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
第十三條 保障對象檔案實行一戶一檔,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立卷歸檔管理。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根據保障對象收入水平等情況按照廉租租金、非廉租租金和市場化租金三檔執行(按建筑面積計租)。
(一)廉租租金現執行標準為0.8元/平方米/月計取。
(二)非廉租租金綜合考慮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市場租賃價格水平、保障對象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評估價格的70-80%確定,當前執行主城區租金標準為4元/平方米/月;非城區租金標準為2元/平方米/月。向進城務工人員(居民戶口簿中登記職業為農業勞動者)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含部分家庭成員為農民工的混合家庭)租金水平按市場租金的50%左右確定,執行主城區租金標準為3元/平方米/月。
(三)市場化租金執行標準為主城區西南新村、二園區點位為5.5元/平方米/月,其余主城區點位為5元/平方米/月;非主城區點位市場化租金執行標準為3元/平方米/月。
因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需調整上述租金標準的,由市住建局作適時調整,報市政府批準后對外公布。
第十五條 對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家庭,可在已定租金的基礎上實行對應的租金減免和物業管理費補貼。
租金減免標準參照《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關于印發成都市中心城區廉租住房申請租金減免及審核規定》(成房發[2015]76號)和《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彭府辦[2015]13號)執行,租金減免標準如下:
(一)低保(個人)家庭租金減免20%。
(二)普通殘疾(個人)家庭租金減免20%。
(三)家庭成員均在60歲以上租金減免50%。
(四)特困人員租金減免80%。
(五)殘疾軍人租金減免100%。
(六)失獨家庭租金減免100%。
物業管理費補貼標準參照《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關于印發成都市中心城區廉租住房物業服務費補貼規定》(成房發[2015]75號)執行,物業補貼標準如下:
(一)低保(個人)家庭物業補貼80%。
(二)低收入(個人)家庭物業補貼50%。
第十六條 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保障對象,配租面積原則上不超過50平方米。其中保障對象為個人的,只能選擇套一戶型。
對建筑面積超出65平方米的公共租賃住房,65平方米及以內按照非廉租標準繳納租金,超出部分按5元/平方米/月租金繳納(其中西南市街新村保障點位超65平方米的按5.5元/平方米/月租金繳納)。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根據困難程度依次按優撫對象、低保對象、其他符合廉租租金標準保障對象和非廉租租金標準保障對象分類配租。同一年度保障對象中,家庭和單位組織申請的保障對象優先于個人搖號配租。
在分配對象群體大于配租點位房源的情況下,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將啟用家庭評分機制,按照評分標準確定分配對象的分數并在網絡媒體上公示后,根據分數高低確定選房順序,組織公開抽簽選房。
整個抽簽選房過程將在市住建局機關紀委和群眾代表等的監督下進行。分配對象通過抽簽的方式確定其租住的保障性住房,并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租住協議,逾期未領取住房的,視為自愿放棄租住保障性住房資格,并注銷其租住保障性住房的資格,自注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請對象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搖號配租:
(一)符合相關規定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參戰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等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
(二)受到市級及市級以上表彰的勞動模范;
(三)申請家庭成員均為60歲及以上老年人的;
(四)申請家庭成員中有80歲及以上老人的;
(五)計生部門認定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
(六)申請家庭成員中持有《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盲人或一級、二級肢殘人員的;
(七)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成年孤兒;
(八)申請家庭成員有重大疾病的(憑三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的有主任醫師簽字并加蓋診斷證明章的病情診斷證明和治療憑證等為準)。
(九)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孤兒等特困家庭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請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討論,討論通過的認定為特殊家庭,可納入住房救助范圍并優先保障。
第十九條 符合我市公共租賃住房標準準入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在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間,可申請轉換租賃補貼。租賃補貼發放至辦理公共租賃住房入住手續之日止。
第二十條 實行實物配租的家庭,按家庭人口對應保障,單身職工配租25平方米左右;兩人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兩人及以上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配租40平方米左右;3人戶及以上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配租60平方米左右。
第二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在規定時間內與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簽訂統一的租賃合同,合同租期為3年。
第二十二條 租賃期限屆滿需繼續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應當于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主動向申請地的街道辦事處(社區)提出資格復核申請。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在承租期間因住房、收入、家庭成員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主動向街道辦事處(社區)提交相關資料進行資格復核,并根據相應的條件調整租金及住房標準(當房源緊缺時,則納入輪候階段)。
第二十三條 復核程序所需材料及審核流程按照前述申請、
審核、公示制度實行。經復核取得保障資格的,重新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租賃總年限一般不超過6年,符合廉租租金標準準入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根據其家庭實際情況租賃總年限可延長。
第二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財產、收入和住房條件的申請對象,應當退還公共租賃住房,并載入個人征信記錄,且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
第二十五條 保障對象的住房、收入、家庭成員等發生變化但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根據復核結果進行相應調整。
(一)廉租租金標準保障對象資格復核后符合非廉租租金標準的,按照非廉租租金標準重新簽訂租賃合同,調整相對應的住房保障面積。
(二)非廉租租金標準保障對象資格復核后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按照廉租租金標準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并調整為相對應的住房保障面積。
(三)廉租租金標準或非廉租租金標準的保障對象,經復審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公共租賃住房資格后,給予6個月的騰退期,騰退期內租金按照原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繳納,騰退期滿后,保障對象確無其他住房的,按照市場化租金價格繳納。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租賃期滿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租賃期內,承租或購買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有困難暫時無法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本人申請并經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同意,可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市場化租金標準繳納租金(市場化租金按照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評估價格確定,目前主城區中西南新村點位租金標準為5.5元/平方米/月;其余主城區內點位租金標準為5元/平方米/月;非主城區點位租金標準為3元/平方米/月)。過渡期滿后仍不退還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法律途徑(包括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并記入個人誠信記錄。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解除租賃關系,退還公共租賃住房:
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還公共租賃住房的,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可以采取法律途徑(包括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承租人自退還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并記入個人誠信記錄;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九條 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彭州市民政局、彭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