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2019年1月9日發布了《成都市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減免申請及審核規定》,具體見正文。
成都市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減免申請及審核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租金減免申請及審核管理制度,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11號令)、《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民發〔2016〕178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通知》(成民發〔2016〕89號)、《關于中心城區住房保障和房地產市場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成房發〔2017〕127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廉租租金標準公租房保障對象(以下統稱“公租房保障對象”)所申請的公租房租金減免。
第三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公租房租金減免工作。市公共住房服務中心具體負責市級財政專項資金投資籌建公租房租金減免申請、受理和審核,檔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各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區財政專項資金投資籌建公租房租金減免申請、受理和審核,檔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四條 公租房保障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按照相應等級減免租金:
(一)公租房保障對象中有低保人員的,房屋租金減免20%;
(二)公租房保障對象中有特困人員的,房屋租金減免80%;
(三)公租房保障對象中有殘疾人的,房屋租金減免20%;若有殘疾軍人的,房屋租金減免100%;
(四)公租房保障對象屬于烈士或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的,房屋租金減免100%;
(五)公租房保障對象成員均在60歲以上的,房屋租金減免50%。
若公租房保障對象有上述多種情況的,可以申請累計減免租金,直至租金減為零。
第五條 申請減免租金的公租房保障對象,應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減免申請審核表》(樣表見附件);
(二)居民身份證明;
(三)《公租房租賃合同》,但首次申請且未交付入住的公租房保障對象不提供;
(四)按照租金減免情形分別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1.低保人員提交民政部門核發的《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2.特困人員提交民政部門核發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
3.殘疾人提交《殘疾人證》;
4.殘疾軍人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殘疾軍人證》;
5.烈士或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提交《定期撫恤領取證》。
第六條 申請減免租金的公租房保障對象應當在申請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之前,提出租金減免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減免租金的公租房保障對象應當對申請事項及所提交證明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七條公租房租金減免管理單位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租金減免申請的審核工作,并將審核結果告知公租房保障對象。經審核符合減免條件的,公租房租金減免管理單位或其委托單位應當將審核確認的租金減免比例載入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并按照扣除減免比例后的標準收取租金。
公租房租金減免管理單位對租金減免申請的審核事項如下:
(一)核對申請租金減免信息與住房保障資格信息,審核申請人姓名、證件號碼等基本信息正確與否;
(二)比對申請租金減免情形,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備、完整與否;
(三)比對申請表記載的申請事項與證明材料一致與否;
(四)比對民政、公安、殘聯等相關部門的管理數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減免證明材料真實性和有效性;
(五)其他審核事項。
第八條公租房保障對象租金減免的情形已發生變化的,應當主動申報并提交證明材料。公租房租金減免管理單位應當重新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告知公租房保障對象。公租房租金減免管理單位或其委托單位應當將租金變動情況載入公租房租賃合同。
第九條本規定所稱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公租房保障對象包括公租房承租人、未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但公租房住房保障資格確認單上所載明的主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
第十條 簡陽、都江堰、彭州、邛崍、崇州、金堂、新津、大邑、蒲江等縣(市)可參照本規定,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公租房租金減免標準和程序。
第十一條 本規定有效期為5年。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成都市中心城區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減免申請及審核規定》自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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