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在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辦法中,違法相關規定是會被收回房屋的,大家要注意啦,詳見正文。
在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辦法中,有以下情況是會被收回房屋的,大家要注意啦!
第四十一條 先租后售人才公寓在租賃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收回:
1.高端人才資格被撤銷的;
2.購買其他住房的;
3.因工作變動離開本市的;
4.年度考核評價不合格的;
5.擅自將住房轉租、轉借他人或改變使用用途的;
6.累計6個月未繳納租金或相關費用的;
7.婚前夫妻雙方均以個人名義租賃人才公寓的,婚后應退出其中一套;
8.觸犯法律并被刑事處罰的;
9.存在其他不適宜繼續租賃人才公寓情況的。
第四十二條 購買共有產權住房自購房合同備案之日起5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按原購買價格回購:
1.因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等特殊原因及由此造成的無力償還按揭貸款等情形,確需轉讓共有產權住房的;
2.購買其他住房的;
3.因工作變動離開本市的;
4.自愿退出共有產權住房的;
5.擅自將住房轉租、轉借他人或改變使用用途的;
6.婚前夫妻雙方各自以個人名義購買了共有產權住房的,婚后應退出其中一套。
第四十三條 購買優惠出售的人才公寓,自購房合同備案之日起2年內,人才購買其他住房或因工作變動離開本市的,須返還享受的購房款15%的政策性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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