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保障性租賃住房所租賃房屋僅能用于居住,不得改變房屋用途、違法改建,不得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借、分租。
成都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職責
(一)配合運營單位開展房屋租賃工作;
(二)按照合同約定規范租住保障性租賃住房,所租賃房屋僅能用于居住,不得改變房屋用途、違法改建,不得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借、分租;
(三)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規定,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合理使用房屋及設施設備,自覺維護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環境衛生,發現消防、燃氣、治安等安全隱患及時報告,并按規定及合同約定由相應責任主體進行處理;
(四)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繳納租金及水、電、氣、網絡、物業管理費等費用。合同解除后,及時搬離所承租房屋;
(五)不得在保障性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
(六)履行國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承租人違規處理
承租人違反國家、省、市和本辦法有關規定,采取隱報、瞞報或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保障性租賃住房,或者違規使用房屋。正在申請資格的,不予受理;已取得資格未配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不予配租;已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收回所承租房屋,且運營單位(產權人)有權追繳優惠部分租金,自收回保障性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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