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為加快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成都住建局發布了相關政策支持政策,包括土地支持、財政支持、稅費支持和金融支持等。
成都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
1.支持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對非居住存量房屋,報經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同意后,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允許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對附帶有產業條件的項目,項目主體應當先行完成產業開發履約,經招商引資主體及屬地區(市)縣人民政府(管委會)確認后,仍有閑置非居住存量房屋的,可申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并將項目產業開發履約情況及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情況報市級相關產業部門備案。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購買其可銷售部分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2.支持存量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對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含未建、在建工程),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后,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允許用于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需變更土地用途的,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對附帶有產業條件的土地,土地競得人應當先行完成產業開發履約,經招商引資主體及屬地區(市)縣人民政府(管委會)確認后,剩余存量土地可申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并將項目產業開發履約情況及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情況報市級相關產業部門備案。鼓勵各類市場主體按照土地二級市場轉讓等相關規定進行轉讓,轉讓后的現有權利人可申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二)財政支持
1.統籌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對符合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項目予以補助支持。
2.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基礎設施在項目建設階段,可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保障性租賃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1〕696號)有關要求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資金支持。
3.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可根據屬地實際情況,制定額外的保障性租賃住房資金支持措施,所需資金由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承擔。
(三)稅費支持
1.按照《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規定執行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稅收優惠。
2.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四)金融支持
1.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的信貸支持力度,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各類市場主體提供長期低息貸款。
2.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企業通過申報發行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進行融資,回收資金用途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五)水電氣支持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供水、供電、供氣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標準、規范、規定。保障性租賃住房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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