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2025成都市隨遷子女入學需要在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進行網上申請,集中積分入學要求申請人積分達10分及以上。
未入戶的居住證持有人于子女入學當年2月1日至4月30日申報積分并辦結,積分達10分及以上(其中“穩定職業指標”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得分不低于5分;“居住引導指標”擁有本市合法穩定住所,在該區域連續居住,得分不低于5分)并辦結,其隨遷子女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由居住證所在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入學。
一、穩定職業指標
申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按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截止申請日上月底上溯計算,按月連續不間斷繳費滿6個月的,分別積5分。
二、居住引導指標
申請人擁有本市合法穩定的住所,連續居住按5分/年累積計算。截止申請日上月底上溯計算,申請人連續在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區中同一區行政范圍內居住的,按2分/年加分累積計算,最高不超過10分,不滿1年不得分;在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中同一縣(市)行政范圍內居住的,按4分/年加分累積計算,最高不超過20分,不滿1年不得分;在成都東部新區居住的,按6分/年加分累積計算,最高不超過30分,不滿1年不得分。
1.本條中自有住房是指在申請日前,在本市范圍內登記、備案并交付使用的住房,包括:(1)申請人本人或配偶單獨所有的住房;(2)申請人(包括配偶)與他人共有產權的住房。
2.本條中租賃登記的住房是指在申請日前,申請人(包括配偶)單獨承租或與他人共同承租的三類住房:(1)已辦理租賃備案的住房;(2)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3)承租的國有直管公房。
3.本條中連續居住的認定以辦理本市居住證時間為準,申請人在本市實際居住且連續辦理了居住證的,截止申請日上月底,按5分/年累積計算。
4.居住區域的認定以申請人當前辦理居住證的地址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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