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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在蓉港澳臺適齡少年兒童入學辦法 (試行)
為落實成都市對外開放大會精神,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等有關規定,為在蓉港澳臺 居民子女及港澳臺籍適齡少年兒童(以下簡稱“在蓉港澳臺適齡 少年兒童”)入學提供便利,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如下辦法。
一、適用對象
在成都工作(學習)或投資的港澳臺居民的適齡子女(含被 監護人,下同)和跟隨法定監護人在成都居住、生活的港澳臺籍 適齡少年兒童。
二、適用范圍
在蓉港澳臺適齡少年兒童可就讀成都市行政區域內公辦和 民辦普通中小學、幼兒園。
(一)學前教育
在蓉港澳臺適齡兒童就讀公辦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按當年 戶籍兒童入園政策辦理。
(二)義務教育
在蓉港澳臺適齡少年兒童就讀公辦學校,由其法定監護人戶 籍地或居住證所在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學位情況統籌安排入(轉)學。
(三)高中階段教育
在蓉港澳臺適齡少年就讀高中階段學校,按當年招生政策執 行。申請轉入我市就讀普通高中的,由其法定監護人戶籍地或居 住證所在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
(四)就讀其他類型學校
在蓉港澳臺適齡少年兒童選擇就讀其他民辦幼兒園及中小 學校根據學校當年招生辦法執行。
三、辦理程序
(一)申請就讀公辦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申請人按照當年公辦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招生安排,根據幼 兒園招生服務范圍,按規定報名時間向戶籍地或居住證所在公辦 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提出入園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區(市)縣 教育行政部門指導幼兒園做好港澳臺適齡兒童入園工作。
(二)申請就讀中小學校:
1.申請人應于當年 5 月 31 日之前向法定監護人戶籍地或居 住證所在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提交《在蓉港澳臺適齡少年兒 童入(轉)學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轉學須于每學年末前 10 日內提交申請。已在成都市就讀的學生小升初時,按當年小 升初政策及流程執行。
2.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核實申請材料。 3.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學生就讀學校,并通知申請人。
四、申請材料
(一)法定監護人須填寫《在蓉港澳臺適齡少年兒童入(轉) 學申請表》(見附表)。
(二)申請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港澳臺籍居民為其子女申請入學。須提供申請人及子女在有 效期內的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和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親子關系 證明(或監護關系證明);申請人一方或雙方在蓉居住和投資(或 工作、學習)相關證明材料等。
法定監護人為其港澳臺籍子女申請入學。須提供申請人《居 民身份證》和在蓉戶籍證明(或成都市居住證);其子女在有效 期內的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和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親子關系證 明(或監護關系證明);申請人一方或雙方在蓉居住和投資(或 工作、學習)相關證明材料等。
中小學在校生轉學時須提供原學校就學證明。
五、學生管理
(一)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及相關中小學校、幼兒園, 應為符合入學條件的在蓉港澳臺適齡少年兒童入學提供方便,對 接收學生的學習、生活、安全等切實加強管理,為他們的正常學 習、生活創造良好條件。
(二)學校應將接收的學生納入學籍管理,教育和引導學生 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校紀校規。如發生傷害事故,按照教育部、 省教育廳相關文件規定處理。
(三)學生在校完成學業,考試合格,由接收學校發給義務 教育完成證書或高中畢業證書。
六、其它
(一)根據本辦法,各區(市)縣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 實施細則。
(二)華僑子女入學參照《四川省關于華僑華人子女回國接 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川僑發〔2009〕23 號)執行。
(三)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如果教育部 和四川省教育廳出臺新的政策,從其規定。此前在蓉港澳臺適齡 少年兒童入學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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